项目名称:
固原至张易公路
批准文号
宁发改审发 [2016]173号、宁交函[2016]579
批准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宁夏交通运输厅
招标编号:
A6400000141000069
招标种类
施工招标
招标单位
招标单位名称
宁夏公路建设管理局
招标单位地址
宁夏银川市北京中路175号
联系人:
贾先生
联系电话:
0951- 6076557、0951- 6076887
评标办法
合理低价法(双信封):即第一步对第一信封内的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进行开标,对第二信封不予拆封并由招标人予以封存;第二步宣布通过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名单,对其第二信封内的报价的文件进行开标,宣读投标报价;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计算通过第二个信封的各投标人投标得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项目概况:
1、工程概况:项目起点K0+000位于原州区西郊乡长城村,经中河乡、红庄村、张易镇,终点K29+508.267位于固原市张易镇街道与本项目交叉口西侧约650m处,顺接张易至隆德公路。项目全长29.5km。本项目主线采用《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14)按二级公路标准设计,设计速度60km/h,路基宽度10m,行车道宽度为:2×3.50m,硬路肩:2×1.25m,梯形路缘石:2×0.25m;桥梁汽车荷载等级为公路-Ⅰ级;设计洪水频率:大中桥1/100,小桥涵、路基1/50。本项目施工共分为3个合同段,其中第1合同段K0+000~K10+100 ,全长10.1km(含大桥107米/1座);第2合同段 K10+100~K19+050,全长8.95km(包含短链17.502m);第3合同段K19+050~K29+508.267;全长10.458(包含利用段651.789m)。
2、本次招标内容为路基、路面、桥涵及交安设施等的施工及缺陷责任期修复等。
3、计划施工工期: 12个月。
投标人的资质条件
1、本项目第1合同段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及以上资质;本项目第2、3合同段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及以上资质,或同时具备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和公路路面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及以上资质。
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资格审查条件
业绩要求
要求投标人近4年内(合同签订日期或开工时间在2012年1 月1日(含)之后)成功地完成过至少1个合同金额不小于4000万元(含暂定金)一级及以上等级公路的施工业绩;或成功地完成过2个合同金额不小于2000万元(含暂定金)的二级公路的施工的业绩。
业绩具体要求为: (1) 如为一级及以上公路业绩,1个路基桥涵工程施工业绩+1个路面工程施工业绩算做1个业绩,且合同总额不小于4000万元(含暂定金)。(2)如为一级及以上公路业绩,1个路基桥涵路面工程综合业绩算做1个业绩,且合同金额不小于4000万元(含暂定金)。(3) 如为二级公路业绩,必须为路基桥涵路面工程综合业绩,且每个施工合同金额不小于2000万元(含暂定金)。(4)施工业绩必须是以投标人名义签署的合同业绩。
投标人的企业业绩要求必须是已在“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登记并审核通过的业绩。
信誉要求
(1)投标人在截止投标文件递交之日前未被交通运输部、宁夏交通运输厅依法取消一定期限内投标资格的(以交通运输部、宁夏交通运输厅文件或行政处罚文书为准)。
(2)投标人自2011年1月1日至今未发生过重大及以上等级安全事故;安全事故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http://www.chinasafety.gov.cn)公布的为准。
(3)投标人自2011 年 1 月 1 日以来未在宁夏公路建设项目投标中出现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的(以宁夏交通运输厅网站公布的为准)
财务要求
(1)投标人提供近三年(2013、2014、2015)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2)投标人最近三年年平均施工营业额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
人员要求
资质条件
1、项目经理及备选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
(1)中级及以上职称,具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二级注册建造师证书;
(2)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类型必须为公路工程;
(3)具有省级及以上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2、项目总工及备选项目总工、项目副总工:
(1)具有高级及以上职称;
(2)具有省级及以上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业绩条件
1、项目经理及备选项目经理:具有公路工程施工经验,近4年内至少担任过2个(含)以上公路工程施工项目的项目经理。 人员业绩要求必须是已在“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登记并审核通过的业绩。
2、项目总工及备选项目总工:具有公路工程施工经验,近4年内至少担任过2个(含)以上公路工程施工项目的的技术负责人(项目总工)。 人员业绩要求必须是已在“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登记并审核通过的业绩。
其它关键内容:
1、凡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人可对本项目投标,每个投标人最多可对1个标段投标,且允许中1 个标; 2015年度被宁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为最高信用等级AA级的投标人,最多可对2个标段投标,且允许中1个标。
2、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计算综合得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综合得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招标人采用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评为较高信用等级(2015年信用等级)的投标人优先,2015年信誉等级评价相等时以以评标委员会推选的投标人优先确定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3、投标人按上述原则推荐为中标候选人后,在招标人公示期间收到投诉,经核查核实后将取消投标人的中标候选人资格。
6、企业业绩证明材料:
(1)投标人应按资格审查资料中的表(五)(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填写所提供的业绩,提供的每个业绩均应填写,未按照表(五)(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规定的格式填报的业绩,其业绩审查将不予认可。
(2)投标人填报的业绩必须是在“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已经登记的并审核通过的业绩,且登记的信息能够反映项目开工时间、工程内容、业绩里程、合同金额及交工验收的情况,投标人应将该业绩所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截屏进行打印,并将该截屏附在投标文件中。投标人所附的截屏与招标人评标时查询的截屏必须一致,不一致的在评审过程中将不予认可。在评审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提供虚假截屏信息的,招标人将视为该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在评审过程中按废标处理。
(3)业绩的“近4年的”时间要求具体为:以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已登记的开工时间为准,开工日期必须在2012年1 月1日(含)之后。
(4)提供的业绩时间不满足要求的或提供的业绩金额不满足要求的或提供的业绩为分包合同也视为不满足招标文件的业绩要求。这样的业绩在资格审查中将均不予认可。提供的业绩未附网上截屏的,在资格审查中将不予认可。
(5)投标人提供的施工业绩应是以投标人名义签署的合同业绩。其母公司及下属专业单位签署合同的业绩在资格审查不予认可。
(6)投标人提供的业绩达不到附录3业绩最低要求的,其资格审查不予通过。
7、拟投入主要人员证明材料:
(1)投标人应按资格审查资料表(三)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历表的格式要求分别填写项目经理(以及备选人)、项目副经理和项目总工(以及备选人)、项目副总工的资历,未按照表(三)填报的其资格审查不通过(其中项目副经理和项目副总工填写该表时可以不填写经历一栏)。
(2)项目经理(以及备选人)、项目副经理须在投标文件中附相应证件(职称证、注册建造师证书、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证(B证)等证件)的彩色扫描件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未提供相应证件的彩色扫描件的其资格审查不通过;项目经理(以及备选人)、项目副经理在填写资历表时应按表格要求的内容填写注册建造师证书编号、职称证书编号、安全证书编号,未填写证书编号的或填写的证书编号与所附证书编号不一致的,其资格审查不通过。
(3)项目总工(以及备选人)、项目副总工须在投标文件中附相应证件(职称证、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证(B证)等证件)的彩色扫描件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未提供相应证件的彩色扫描件的其资格审查不通过;项目总工(以及备选人))、项目副总工在填写资历表时应按表格要求的内容填写职称证书编号、安全证书编号,未填写证书编号的或填写的证书编号与所附证书编号不一致的,其资格审查不通过。
(4)项目经理(以及备选人)、项目副经理、项目总工(以及备选人)、项目副总工须在投标文件中附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最近连续3个月(2016年8月、9月、10月)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其参加社保证明材料应为其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直接打印的该人员各月缴费流水或缴费台帐并加盖有社保机构的单位公章或业务专用章。对于不能直接打印人员各月缴费流水或缴费台帐的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由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该人员的社保缴费证明(格式见招标文件第180页)。参加社保证明材料原件应装订在投标文件中(如投标人投多个标段,且投入的人员相同,可在其中1个标段的投标文件中装订证明材料原件,在其他标段投标文件中可附证明材料的彩色扫描件,并应注明原件在何处)。未提供社保证明材料原件的或社保证明材料不能反应连续3个月参加社保的或社保证明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出具的,其资格审查不通过。
(5)项目经理(以及备选人)、项目副经理和项目总工(以及备选人)、项目副总工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还必须附有反映证件有效期、年检情况及单位变更情况信息的证件页,否则其资格审查不通过。
(6)所附人员的职称资格证书以及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的其他相关证书(建造师注册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各种证明材料(社保机构出具的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业绩证明中的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的复印件中姓名应完全一致,名称不一致的,其资格审查不通过。
(7)项目经理(以及备选人)、项目副经理应在其履历表后附注册建造师证书的彩色扫描件(含反映单位变更情况信息的证件页),注册建造师证书的彩色扫描件(含反映单位变更情况信息的证件页)其资格审查不通过。项目经理(以及备选人)、项目副经理的建造师执业资格证已经在注册建造师管理信息系统中注册过的,并且能够通过全国建造师查询系统查询到拟投入人员的信息。并在投标文件中附拟投入报项目经理(以及备选人)、项目副经理的查询截屏的打印件,未附查询截图的视为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其资格审查不通过;项目经理(以及备选人)、项目副经理注册建造师证书注册的单位必须为投标人,且注册的专业类型必须为公路工程,注册单位不是投标人或注册的专业类型非公路工程的其资格审查不通过;投标人所附项目经理(以及备选人)、项目副经理的查询截屏必须与招标人评标时查询的截屏一致,不一致的或招标人查询后没有项目经理(以及备选人)、项目副经理信息的,或在评审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提供虚假截屏或虚假注册信息的,招标人将视为该投标文件不符合资格预审文件的规定,在资格评审不通过。
(8)项目经理(以及备选人)、项目总工(以及备选人)的个人业绩必须是在“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已经登记并审核通过的业绩。即投标人填报的项目经理(以及备选人)、项目总工(以及备选人)业绩已在“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登记的,且信息能够反映人员所担任项目名称和担任职务以及任职时间,则投标人应将该业绩所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截屏进行打印,并将该截屏附在投标文件中;投标人所附的截屏与招标人评标时查询的截屏不一致的或截屏信息不能反映人员所单人的职务,在评审过程中将不予认可;在评审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提供虚假截屏信息的,招标人将视为该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在资格评审中不通过。
(9)项目经理(以及备选人)、项目总工(以及备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个人业绩不能在同一时间段内担任的职务相重复(既同一个人不能在同一时间段内同时担任不同的两个项目的项目经理或项目总工),如提供的个人业绩在施工期内有相重复的,只能以一个业绩来认定。
(10)项目经理(以及备选人)、项目副经理、项目总工(以及备选人)、项目副总工所附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必须为B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还必须附有反映证件有效期、年检情况及单位变更情况信息的证件页。否则其资格审查不通过;非B证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或已过有效期的或证书上单位名称与投标人不符的,其资格审查不通过。
(11)项目经理(以及备选人)、项目总工(以及备选人)未提供个人业绩的或提供的业绩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其资格审查不通过。
(12)项目副经理、项目副总工在投标文件中只须提供上述要求的相关证件,无须提供业绩证明材料。
(13)投标文件中未填报项目经理(以及备选人)、项目副经理、项目总工(以及备选人)、项目副总工或填报的项目经理(以及备选人)、项目副经理、项目总工(以及备选人)、项目副总工人员有重复的其资格审查不通过。
(14)项目经理(以及备选人)和项目总工(以及备选人)不满足附录5资格要求的其资格审查不通过。
8、本次招标禁止转包、禁止违法分包。
9、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不得同时对该合同段投标,否则均按废标处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直接监管的中央企业均不属于本规定的“母公司”,其一级子公司可同时对同一标段投标,但同属一个子公司的二级子公司不得同时对同一标段进行投标。)
10、(1)本次招标标段较多,请投标人慎重选择好标段以后再进行网上报名,网上报名并缴费完成后才能视为报名成功,报名是否成功以电子交易系统统计打印的报名缴费名单为准。报名成功后将不能更改。所缴纳的费用不予退还。(2)如投标人网上报名并且成功缴费的标段数超过招标公告中3.6条规定的标段数量时,招标人将视为投标人优先按照标段序号从小至大的顺序选择了拟报的标段,因此招标人按标段序号从小到大依次来认定投标人拟投报的标段号,直至达到规定的报名数量。(3)对于标段序号排在后面的且缴费数量超过允许投报数量的标段将按废标处理,且在第一个信封评审时按废标处理,其报名费将不予退还。
10、本项目将按照有关规定对从业单位及人员进行履约考核和信用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