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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省道庆元黄坛至菊水及55省道菊水至松源段公路景观工程第1标段招标评标结果公示
日期:2016-12-27 00:00  点击:5

  54省道庆元黄坛至菊水及55省道菊水至松源段公路景观工程第1标段招标已于2016年12月26日进行了公开开标与评标,现将评标结果予以公示。具体评标结果详见附表1。公示期为3天,对评标结果的真实性有异议,请根据国家七部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投诉。
  监督部门:庆元县交通运输局
  地 址:庆元县松源街6号
  电 话:0578-6120987
  招标人:54省道庆元黄坛至菊水及55省道菊水至松源段公路改建工程指挥部
  地 址:浙江省丽水市庆元县松源街6号
  电 话:0578-6114276
  传 真:0578-6114276

54省道庆元黄坛至菊水及55省道菊水至松源段公路改建工程指挥部
2016年12月27日

  附表1:

54省道庆元黄坛至菊水及55省道菊水至松源段公路景观工程第1标段施工招标评标结果

名次

单位名称

中标价(万元)

项目经理

综合得分

1

杭州汇达绿地有限公司

1079.7898

何东

99.99

废标原因及依据

  项目名称:54省道庆元黄坛至菊水及55省道菊水至松源段公路景观工程第1标段施工招标
  评标日期:2016年12月26日

序号

标段

投标人名称

废标原因及依据

组织询问核实情况

1

第1标段

杭州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投标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投标函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填写工期,不符合招标文件评标办法第2.1.1-2.1.3的第(1)条、第(a)项的要求,根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第3.1.1条的规定作废标处理。

已经询问并核实

2

第1标段

杭州金狮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投标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投标函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填写工期,不符合招标文件评标办法第2.1.1-2.1.3的第(1)条、第(a)项的要求,根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第3.1.1条的规定作废标处理。

已经询问并核实

3

第1标段

杭州之江园林绿化艺术有限公司

投标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项目总工技术职称证书未注明专业要求,不符合资格审查条件附录4和招标文件评标办法第2.1.2条第(b)项的要求,根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第3.1.1条的规定作废标处理。

已经询问并核实

4

第1标段

浙江红叶园艺有限公司

投标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项目经理技术职称证书未注明专业要求,不符合资格审查条件附录4和招标文件评标办法第2.1.2条第(b)项的要求,根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第3.1.1条的规定作废标处理。  

已经询问并核实

5

第1标段

浙江联盛园艺工程有限公司

投标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投标函中投标保证金金额填写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不符合招标文件评标办法第2.1.1-2.1.3的第(1)条、第(a)项的要求,根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第3.1.1条的规定作废标处理。   

已经询问并核实

6

第1标段

宁波丽日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投标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公证书原件未装订在正本中,不合符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7.3款的规定,不符合招标文件评标办法第2.1.1-2.1.3的第(1)条、第(e)项的要求,根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第3.1.1条的规定作废标处理。

已经询问并核实

7

第1标段

浙江绿苑市政园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投标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技术职称证书未注明专业要求,不符合资格审查条件附录4和招标文件评标办法第2.1.2条第(b)项的要求,根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第3.1.1条的规定作废标处理。

已经询问并核实

投标人投标不良行为记录表

  项目名称:54省道庆元黄坛至菊水及55省道菊水至松源段公路景观工程第1标段施工招标
  开评标时间:2016年12月26日

招标人名称:54省道庆元黄坛至菊水及55省道菊水至松源段公路改建工程指挥部(盖章)

投标行为

具体行为表现

标段及投标人名称

备注

是否积极配合招标人要求

同一次招标中同一投标人在同一标段多次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

无

 

无故不参加现场踏勘和投标预备会

无

因故不参加的,应有书面情况说明

同一投标人同时递交了2份及以上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

无

 

不按时反馈补遗书确认函

无

 

无故未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无

因故不签字的,应有书面情况说明

招标人认定的其它情况

无

 

是否无故放弃投标

无

因故放弃投标的,应有书面情况说明

投标文件中虚报、瞒报、提供虚假资料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为废标的

无

 

其他情况

虚假举报投诉、经查不实的

无

 

无正当理由拖延合同签订的

无

 

招标人认定的其他情况

无

 

经投诉举报等被查实投标文件中虚报、瞒报、提供虚假资料,或存在串通投标等不良行为

无

 

  注:1、备注栏主要填写投标人有以上行为时的理由,需提供书面的佐证材料。
  2、招标人应按《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第七十条的要求,对有关投标不良行为与评标结果一并公示。投标人对投标不良行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招标人提出异议事项。招标人应当及时做好投标不良行为的异议处理工作,并将处理结果报有关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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