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匀)香(格里拉)高速公路贵州境六盘水至威宁(黔滇界)段工程甲供材料(水泥三期)采购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项目都(匀)香(格里拉)高速公路贵州境六盘水至威宁(黔滇界)段工程已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建设,项目业主(招标人)为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招标代理为华能招标有限公司,项目建设资金已落实,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水泥三期)进行公开招标,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
2.项目概况
都(匀)香(格里拉)高速公路贵州境六盘水至威宁(黔滇界)段项目是《贵州省高速公路网规划》“6横7纵8联” (简称“678”网)以及4个城市环线中“第7纵”及六盘水环城高速公路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国家高速公路网新增加密线路都匀至香格里拉高速公路的重要路段,在区域高速公路网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它通过与四川、云南、广西境内的相关高速公路联通形成亚洲最大卫星发射基地西昌的便捷出海通道,也是贵州资源富集地区通往北部湾和珠三角经济圈的重要走廊。项目的实施将对拉动沿线地区资源开发、实现落后地区的脱贫致富、促进贵州省社会经济跨越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项目主线起于六盘水市东侧滥坝镇杨家寨,与六盘水至六枝高速公路(简称“六六高速”)顺接,经月照、发箐、大河、德坞、猴场、大湾、二塘、东风、炉山、金钟、威宁县城北、小海、观风海、迤那、牛棚、中水等乡镇,终点于威宁县中水镇附近止于黔滇界,长168.649km。本项目六盘水西联络线起于威宁县猴场镇羊场坝,设置羊场坝枢纽互通与主线相接,经双嘎、纸厂、玉舍、勺米等乡镇,止于六盘水市南鱼塘西侧,与杭瑞高速公路毕节至都格段(简称“毕都高速”)相接,长24.363km。本项目全长193.012km。全线采用双向四车道高速公路标准建设,设计速度采用80公里/小时,路基宽度24.5米,全线桥涵设计汽车荷载等级采用公路-I级。
计划交货时间:2016年11月至2017年12月。招标合同段如下:
合同段号
对应标段
规格型号
材质
数量(吨)
交货地点
交货桩号
备注
水泥A包
2、3、4
普通硅酸盐水泥(散)
PO42.5
210272
六盘水市钟山区发箐乡、大河镇、双戛乡
对应土建2标: X232县道K8+8km(便道)
对应土建3标: S212省道K149+10km(便道)对应土建4标:Y001乡道K4+10km
交货地点以投标单位实际查勘为准,招标数量作为参考,以施工单位实际使用结算为准
普通硅酸盐水泥(袋)
PO42.5
23364
水泥B包
5、6、7
普通硅酸盐水泥(散)
PO42.5
167627
六盘水德坞、纸厂乡、玉舍乡
对应土建5标: Y001乡道K3+5km(便道)
对应土建6标: S212省道K168+5km(便道)对应土建7标:S212省道K177+10km(便道)
普通硅酸盐水泥(袋)
PO42.5
18625
水泥C包
8、9
普通硅酸盐水泥(散)
PO42.5
147213
六盘水大湾乡、威宁猴场镇
对应土建8标: S212省道K121+10km(便道)
对应土建9标: S212省道K108+5km(便道)
普通硅酸盐水泥(袋)
PO42.5
16357
水泥D包
10、11
普通硅酸盐水泥(散)
PO42.5
119022
威宁县东风镇、炉山镇
对应土建10标: S102省道K321+38km(含便道)
对应土建11标: S102省道K328+15km(便道)
普通硅酸盐水泥(袋)
PO42.5
13225
水泥E包
12、13、14
普通硅酸盐水泥(散)
PO42.5
144761
威宁县陕桥办事处、五理岗办事处、小海镇
对应土建12标: S102省道K334+15km(便道)
对应土建13标: S102省道K348+10km(便道)对应土建14标:S102省道K358+5km(便道)
普通硅酸盐水泥(袋)
PO42.5
16085
水泥F包
15、16、18
普通硅酸盐水泥(散)
PO42.5
101242
威宁县观风海镇、迤那镇、中水镇
对应土建15标: S102省道K379+5km(便道)
对应土建16标: S102省道K400+5km(便道)对应土建18标:S102省道K413+10km(便道)
普通硅酸盐水泥(袋)
PO42.5
76073
15.16.17.
18
普通硅酸盐水泥(散)
PO52.5
40000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水泥制造商或者水泥制造商特许的合法代理商(代理商须具有制造商针对本项目投标的唯一授权书,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
3.2 若为水泥制造商:
(1)应具备两年以上生产经验,或者新设计投产的生产厂须取得生产许可证后稳定运行满一年以上(以生产许可证颁发的时间为准);
(2)具备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3)具有有效的ISO9000质量认证(认证范围覆盖本次招标货物);
(4)具有有效的本次招标货物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含附后明细栏);
(5)拥有新型干法单旋窑水泥年产60万吨及以上生产线,年水泥产能100万吨以上;
(6)提供2015年至今,省部级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本次投标产品中任意一个品规的质量检测合格报告。
(7)投标水泥必须在原厂生产线制造,不允许使用原产地生产许可证投标,异地生产供货;不允许粉磨站生产厂投标。
3.3 若为特许代理商:
(1)若为特许代理商,其应在2014年12月31日之前成立且具有同类产品的销售经验。
(2)其投标货物的制造商应满足3.2款对制造商的相关要求。
3.4 每个投标人最多可以对6个合同段投标,最多只能中2个合同段。
3.5本次招标采取资格后审方式,不接受联合体,不允许分包。
3.6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统一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3.7 一个制造(生产)商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且同一产品的制造(生产)商和其代理商不得同时参加投标,否则其投标文件将均被否决。
3.8 如果特许代理商代理的产品来自不同的制造商,应按上述规定提供不同制造商的相关资料,且制造商均满足上述要求。
4.招标文件的获取及相关事宜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6年11月2日至11月8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9:00至17:00(北京时间,下同),在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www.gzsggzyjyzx.cn)下载获取。
4.2 招标文件每标段售价5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
5.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5.1 招标人不组织工程现场踏勘,不召开投标预备会。
5.2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2016年11月23日11时00分,投标人应于当日10时00分至11时00分将投标文件递交至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区(贵阳市遵义路65号)面交华能招标有限公司。
5.3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发布公告的媒体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贵州省招标投标网、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网站上发布。
7. 其他
如果您是第一次来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请您携带好本企业的相关资料(详细内容请参照<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初次办理流程>、<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数字证书申请指南>)先办理数字证书。
8.联系方式
招标人: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贵阳市小河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江口开发大道1号
邮编:550004
联系人:杨先生
电话:0851-85919351
传真:0851-86506025
招标代理:华能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贵阳市瑞金北路116号9楼
邮编:550009
联系人:张先生
电话:18984064710
传真:0851-86873550
2016年11月2日
附件1资格审查条件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
投标单位资质等级要求
1、本次招标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水泥制造商或者水泥制造商特许的合法代理商(代理商须具有制造商针对本项目投标的唯一授权书,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
2、若为水泥制造商:
(1)应具备两年以上生产经验,或者新设计投产的生产厂须取得生产许可证后稳定运行满一年以上(以生产许可证颁发的时间为准);
(2)具备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3)具有有效的ISO9000质量认证(认证范围覆盖本次招标货物);
(4)具有有效的本次招标货物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含附后明细栏);
(5)拥有新型干法单旋窑水泥年产60万吨及以上生产线,年水泥产能100万吨以上;
(6)提供2015年至今,省部级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本次投标产品中任意一个品规的质量检测合格报告。
(7)投标水泥必须在原厂生产线制造,不允许使用原产地生产许可证投标,异地生产供货;不允许粉磨站生产厂投标。
3、若为特许代理商:
若为特许代理商,其应在2014年12月31日之前成立且具有同类产品的销售经验。
其投标货物的制造商应满足3.2款对制造商的相关要求。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
财务要求
代理商或制造商,提供2015年度财务报表。
代理商或制造商,应提供在开标日期前10日至开标日之间(任意一天)的基本账户存款证明,且银行存款余额应不小于其投标报价的10%。
业绩要求
无
(信誉最低要求)
信誉要求
1.没有正受到交通运输部或(及)贵州省交通运输厅或招标人取消投标资格的行政处罚。
2.投标人没有正受到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或正处于财务被接管、冻结、破产的状态。
3. 投标人没有涉及正在诉讼的案件,或涉及正在诉讼的案件(请详述具体情况)但经评标委员会认定不会对承担本项目造成重大影响。
4.投标人、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近三年内在全国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中无犯罪记录。
其他要求
提供2015年至今,省部级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本次投标产品中任意一个品规的质量检测合格报告;
附件2 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与标准
2.1.1
2.1.3
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 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投标价;
b. 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或者印章,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7.3款)。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投标函、投标货物数量及分项报价表、承诺函的内容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逐页签署姓名(本页正文内容已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姓名的可不签署)并逐页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本页正文内容已加盖单位章的除外)。
制造商出具的产品代理/销售授权书要求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印章(需提供制造商营业执照),若为授权代理人签署,应提供授权书(或者委托书)复印件。
若由授权代理人签署,投标函、投标货物数量及分项报价表、承诺函签署的日期应在授权委托书委托期限以内。
(3)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形式、时效和内容提供了投标担保,并符合投标人须知3.4.1款的要求:
a.投标担保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
b.若采用电汇,投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一次性汇入招标人指定账户,并按照要求在投标文件中附汇款单据(或银行进帐单)及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或者扫描彩色打印件);
c.若采用银行保函,银行保函的格式、开具保函的银行、银行保函的有效期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银行保函原件装订在投标文件的正本之中,若基本账户开户银行不具备开具保函资格,则必须由开户银行的上级银行开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理人,需提交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并符合下列要求:
a.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书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
b.附有公证机关出具的加盖钢印、单位章并盖有公证员签名章的公证书,钢印应清晰可辨,同时公证内容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规定;
c.公证书出具的日期与授权书出具的日期同日或在其之后。
(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若亲自签署投标文件,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并符合下列要求:
a.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
b.附有公证机关出具的加盖钢印、单位章并盖有公证员签名章的公证书,钢印应清晰可辨,同时公证内容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规定;
c.公证书出具的日期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出具的日期同日或在其之后。
(6)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符合投标人须知3.7.4款的要求;(正本一册、副本两册)
(7)一份投标文件应只有一个投标报价,在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未提交选择性报价。
(8)投标文件载明的交货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9)投标文件未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10)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b.投标人未增加招标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
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11)投标人未提供虚假资料。
(12)投标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所列的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情形之一的。
(13)如果未在投标货物数量及分项报价表中提供详细分项报价或其投标产品出现漏项,将视为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其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14)根据七部委27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否则应作废标处理”。(需针对项目唯一授权)
(15)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应附在投标文件正本内,否则,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16)开标过程中,未发现投标文件出现以下任一情况
a. 未在投标函上填写投标总价;
b. 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超出招标人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
c. 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大写错误且无法唱出报价的;
d. 提交了调价函;
e. 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f. 开启的外层封套合同编号、投标文件封面的合同段编号及投标函载明的合同编号不一致。
g.未在投标文件正本中提供投标担保证明文件。
2.1.2
资格评审标准
(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2)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满足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附录1的要求;
(3)投标人的财务能力满足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附录2的要求;
(4)投标人的业绩能力满足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附录3的要求;
(5)投标人的信誉状况符合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附录4的要求;
(6)投标人的其他状况符合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附录5的要求;
(7)投标人未出现本招标文件招标公告3.3和3.4款规定的情形。
2.1.4
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标准
无
条款号
条款内容
编列内容
2.2
详细评审标准
1. 经评审的投标价(评标价)=投标函的文字报价
2. 按经评审的投标价(评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当通过初步审查的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且拟推荐的第一中标候选人非按所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排序的前三名时,评标委员会应认为其报价无竞争性而否决全部投标。
补充
条款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本次投标同一投标人最多可参与6个合同段的投标,允许中2个合同段,若同一投标人在多个合同段均排序第一,将按照合同金额由大到小的顺序推荐,最多推荐其为2个合同段的第一中标候选人,其他合同段则由排序其后的投标人递补。若同一合同段的不同投标人投标报价相同时,按2015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中流动资产合计高的优先。
2、修正后的最终报价仅作为签定合同的一个依据,不参与评标价排序。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经评审的投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本次投标同一投标人最多可参与6个合同段的投标,允许中2个合同段,若同一投标人在多个合同段均排序第一,将按照合同金额由大到小的顺序推荐,最多推荐其为2个合同段的第一中标候选人,其他合同段则由排序其后的投标人递补。若同一合同段的不同投标人投标报价相同时,按2015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中流动资产合计高的优先。
2.评审标准
2.1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资格审查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4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详细评审标准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3项、第2.1.4项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者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其投标担保不予退还。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4)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3.1.4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有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处理,其投标担保不予退还。
(1)如果未在投标货物数量及分项报价表中提供详细分项报价或其投标产品出现漏项,将视为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其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2)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多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增加了报价范围,则从投标报价中扣除多报的工程子目报价或工程子目报价中增加了报价范围的部分报价。
(3)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金额)虽然一致,但投标人修改了该子目的工程数量,则其合价按招标人给定的工程数量乘以投标人所报单价予以修正。
3.1.5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果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2详细评审
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标准进行价格折算,计算出评标价,并编制价格比较一览表。
3.2.2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3.3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经评审的价格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