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各投标人:
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招标人现发出第2号补遗书对招标文件内容进行补充、澄清及修改:
1.本项目第1号补遗书作废;
2.本项目按招标文件规定于“2016年12月19日9:30时”开标,投标人应于当日8:30时至9:30时将投标文件递交至兴安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5楼开标室;
本补遗书是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凡招标文件与补遗书不一致之处以本补遗书为准。投标人应在24小时内(以发出时间为准)以邮件形式(电子版应为加盖企业公章的扫描件)回复到348239314@qq.com,并确定是否收到补遗书。
兴安盟交通运输局
辽宁仁合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016年12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