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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道332线(原省道301线)阿里河至库布春林场段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补遗书(第2号)
日期:2026-10-17 19:49  点击:0
 

致:各投标人

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招标人现发出第2号补遗书对招标文件部分内容进行补充及修改并公布本项目投标控制价上限: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1.3.2 条计划工期中计划开工日期修改为:2016年12月30日。

  1.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第4.1.10条 其他义务中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4.1.10第(1)目补充 第一段内容修改为:设计临时用地使用时间以上级主管部门批复为准,使用时间不足时由承包人向相关部门自行协调解决;设计临时占地手续由发包人办理,设计以外的临时占地由承包人自行办理,发包人概不负责;设计以内的临时占地费用由发包人负责,实际超出部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充分考虑此费用,此费用视为已包含在投标报价总额中。(临时用地使用前的平整和使用后的恢复等费用分摊在工程量清单各工程子目的单价或合价或合同包干总价内,发包人不另行计量支付。)

2、“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第16.1.1款内容修改为:

1、材料价格调整原则:

(1)价格定义:

    a.招标期材料信息价格(以下简称“招标信息价”)指《内蒙古公路工程造价管理信息》2016年11月份发布的《内蒙古公路工程主要建筑材料市场综合价格》中项目所在地材料的含税价格;

b.施工期材料信息价格(以下简称“施工信息价”)指施工期间相应月份《内蒙古公路工程造价管理信息》中发布的《内蒙古公路工程主要建筑材料市场综合价格》中项目所在地材料的含税价格;

c. 沥青指定价格指《内蒙古公路工程造价管理信息》2016年11月份发布的《内蒙古公路工程主要建筑材料市场综合价格》中呼伦贝尔市公路工程主要建筑材料2016年11月市场综合价格表中供应地点的含税价格。

d. 沥青供应期价格指按沥青采购招标中调价原则调价后实际支付给沥青供应商的含税价格。

(2)调整范围:仅对钢筋、水泥、沥青3种材料进行价格调整。

(3)钢筋、水泥的调整原则:

施工期内,当施工信息价与招标信息价相比有变化时,仅对其中的钢筋、水泥2种材料按以下原则进行调整:

施工信息价与招标信息价相比波动幅度在±10%范围内时,由承包人或发包人各担风险,材料价格不予调整。

波动幅度超出±10%范围时,发包人仅对价格超出±10%部分调差;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以计量支付报表签认的时间和数量为准(涵洞及防护排水消耗的钢筋数量按图纸计算,水泥数量按混凝土数量乘以定额配合比计算),作为调整材料价格差额的数量,其总数量不得超过施工图设计预算的范围。在调整期内,承包人未按发包人批准的工程进度计划完成的工程内容,发包人将不予调整。

以上价格调整,若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在施工期间颁布相关材料价格调整规定的,从其规定。

(4)路面用沥青价格调整的规定:

投标人根据招标人沥青指定价格(改性沥青3650元/吨,重交沥青2750元/吨)进行测算、报价。合同签订后,在工程实施期间发包人将组织承包人进行沥青采购招标(承包人必须无条件配合)。当指定价格与沥青供应期价格相比波动幅度在±5%范围内时,由承包人或发包人各担风险,材料价格不予调整。

波动幅度超出±5%范围时,发包人仅对价格超出±5%部分调差,其数量以承包人经监理单位确认的实际用于本工程的使用量进行计算。重交沥青和改性沥青的技术指标将在沥青采购招标时与承包人会同专家共同研究后确定。

计量支付时,沥青不单独作为支付细目,其价格已包含在沥青混合料报价中。沥青混合料按不同厚度及实际摊铺面积以平方米计量支付。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中提供的沥青用量仅供参考,沥青数量风险由承包人承担。投标人在报价时应根据自身管理水平、施工能力和经验,并结合当地材料及气候等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沥青用量。投标人应充分考虑上述风险。

“六、施工总承包方案”第2条第3段、第4段内容修改为:

如其它专业工程(包括交通安全设施、机电、房建工程、绿化工程)由投标人或其控股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的下属公司实施,需提供投标人或其控股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的下属公司的营业执照及满足资格审查标准要求的资质证书。

如投标人在本施工总承包项目某专业工程(主体土建工程以外部分)施工区段中拟投入的施工单位不是投标人或其控股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的下属公司,则需按照“表 1 拟分包项目情况表”要求对各分包单位进行填报并提供相应材料。分包单位资质满足以下要求:房建工程要求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交通安全设施要求具有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公路安全设施分项二级及以上资质;机电工程要求具有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公路机电工程分项二级及以上资;绿化工程要求具有城市园林绿化二级及以上资质。

四、公布本项目投标控制价:

    本项目投标控制价上限为1566370910.00元。

五、公布本项目开标日期、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及保证金账户信息:

    1、本项目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文件及技术建议书)开标时间(投标截止时间):2016年12月21日10时00分;投标文件第二信封(财务建议书)开标时间:第一信封开标现场另行通知。。

    2、本项目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为2016年12月21日上午9时30分;

    3、投标保证金账户信息如下:

单位名称: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政务中心支行

项目名称

标段号

金额

投标保证金缴入账号

国道332线(原省道301线)阿里河至库布春林场段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

2016- GC0701-AKZCB

2000万元

1524 4359 3818

六、补充

1、本项目有关“临时占地”内容,均按本补遗书执行。

2、根据以上补遗书内容,投标人在填报工程量固化清单时,100章中子目号为103-2子目名称为临时占地,此项单价处应填写为“0”,若因投标人原因未按本条规定填报,其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房建工程预算书应单独装订成册,并密封进第二信封,第二信封密封要求不变。

本补遗书是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凡招标文件与补遗书不一致之处以本补遗书为准。

 

招 标 人:

国道332线阿里河至库布春林场段

一级公路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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