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项目开标时间及投标截止时间由原来的2016 年11月30日上午9时00分变更至2016年12月1日上午9时00分;其他不变。
2、本项目原招标文件附录1 资格审查条件(资格最低条件)第14条修改为“中标后有履约能力,有相应承担民事赔偿能力(企业净资产应为正值,注册资金应大于本项目控制价上限,具有法律上的赔偿能力)”。
3、取消招标文件中“速动比率每年均大于50%”的要求。
4、投标人投标时应提交同类沥青的检测报告要求以招标公告为准。
收到传真或自网上发布补遗书后,请立即回函确认,否则视为收到。
2016年11月16日


